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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 点击:
发布者:艺术基金管理员 发表时间: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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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年度一般项目[含一般(地区)项目],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定文化自信,体现中国精神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

(一)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在2019年4月15日前未安排首演的新创作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二)在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之间完成创作演出,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本年度重点资助围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的作品创作;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重点资助戏曲、曲艺、民族歌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等艺术形式;重点资助与港澳台艺术机构合作开展的作品创作。

二、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项目不超过400万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木偶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60万元;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额度: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为20万元;戏剧小品项目为10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合唱项目为15万元;歌曲项目为10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为10万元,群舞项目为20万元;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项目为10万元;木偶项目为20万元;皮影、杂技、魔术项目为15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中期监督合格且首演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

1.京剧、昆剧不少于15场;

2.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不少于25场;

3.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曲艺(长篇、中篇)不少于40场;

4.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8场;

5.音乐剧(歌舞剧)、杂技剧不少于20场;

6.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不少于30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三)艺术基金将从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滚动资助,并组织开展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4月30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作人才为主,其中,外请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4.项目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5.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机构或单位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在该项目未通过艺术基金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6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项目主体。

(三)对项目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八)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艺术构思、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

(九)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视频;申报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作品剧本;申报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作品完整乐谱;申报合唱、歌曲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

(十)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十一)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处(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结项验收。对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管理中心在首演前组织专家进行中期监督。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项目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或单位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未经管理中心同意,项目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成果。

(二)资助项目在演出、宣传、出版,特别是在结项验收合格后参加展演、会演和重大节庆活动时,应始终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三)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