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教学  >  研究生教育  >  管理文件  >  正文
管理文件

吉林大学关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5-20 作者: 点击:

吉林大学关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校研院字20086

一、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和已经获得学位人员在学期间进行科学研究、成果发布、论文撰写等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参见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制定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二、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调查处理,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以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调查处理过程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6221)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参照《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6221)执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五、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撤消其学位及是否取消其毕业研究生资格。

六、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七、调查和处理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工作程序如下:

1. 学位办公室将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培养单位;

2. 相关培养单位须成立以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由35位相关学科领域内的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也可以是校外专家),负责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被调查者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调查小组成员。如有必要,调查小组可要求被调查者及其指导教师、相关人员等接受调查。调查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录音,并保留所有材料。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并由所有小组成员签字后提交到所在培养单位;

3.经认定,研究生确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培养单位须将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提交到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包括对其指导教师的处理意见)。会议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4. 培养单位将调查报告、认定结论、调查材料及学院学术委员会书面意见上交学位办公室;

5. 学位办公室在对相关材料审定后,起草处理意见,并提交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学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决定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

九、学院在收到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关人员的教育工作。对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在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以及已经获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要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个人档案。对已获学位人员,决定撤消学位及取消研究生毕业资格的,由各培养单位负责收回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十、撤消学位的,由学位办公室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取消研究生毕业资格的,由研究生培养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须进行公开处理的情况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文件的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