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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5-20 作者: 点击:

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和《吉林大学2009级研究生奖助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吉林大学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和“吉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以下总称“研究生奖学金”)。为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对于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读生全部给予基本奖学金;研究生新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以优异成绩进入我校的研究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参加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机构

第七条 研究生院作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审核、最终评定等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由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配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设置

1、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额度及奖励比例:

 

 

类别

等级

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00%学费

75

二等

50%学费

15

硕士研究生

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