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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06届毕业生人事关系转接相关问题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19 作者: 点击:
吉林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经2003年10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全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积极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断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便利条件。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形成就业约定的惟一有效依据,经三方签订后有效。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将根据有效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来制订就业方案。

第六条 学校将通过一定的方式定时公布各专业的就业状况,并以就业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第七条 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积极配合各省、市、地区的组织人事部门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

第八条 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籍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积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条件艰苦的国防军工单位就业,对于到上述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 对积极给予学校教育资助的单位,学校将优先推荐及落实毕业生,对在学校设立各种奖学金的单位,各学院应做好工作,保证协议落实。

第十条 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照原委托、定向协议就业。不能履行原协议的,须征得原委托、定向单位(地区)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一条 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的档案和户籍,学校将积极帮助落实到具体的人事代理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当年毕业离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籍和档案材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向学校申请保存户籍和档案(毕业生须与就业办签订档案留校协议),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籍和档案或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迁入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保留期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其党、团关系的管理按学校组织部、团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须在派遣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毕业生,户籍和档案关系挂靠由本人自愿选择。

第十五条 保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之后提出不再攻读的,按照违约处理;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 结业生经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要在《报到证》中注明“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户籍关系或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或挂靠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或保留学校两年。

第十七条 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毕业生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第十八条 学校将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且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之后,因病退回学校的,需将户籍关系带回学校重新落户,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且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十九条 做好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㈠ 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使其树立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确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

㈡ 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对于其特殊困难和要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给予解决。

㈢ 大力表彰毕业生中的先进典型,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其模范事迹。

㈣ 加强就业指导,上好就业指导课,就业指导课是列入全校本、专科教学计划的限定选修课。

㈤ 通过就业指导及就业咨询,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自我、认清形势,为毕业生正确地设计和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条 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㈠ 各学院承担毕业生就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

㈡ 要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要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循私舞弊、受贿等行为要认真严肃查处,并请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0日起实施,并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人事关系(档案)原则上需要由校方向接收单位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但是由于个别毕业生还没有落实准确的工作单位,因此在毕业时,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自带档案,去所在单位或者当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挂靠手续。

另:今年吉林大学就业指导中心部组织集体办理人事档案落放人才交流中心的业务,故需要将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服务部门的同学,请自行联系。学校统一要求放在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 4625791 联系人:郭瑶)。

2006届毕业生离校工作安排.doc